根据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修正案)》规定,自条例公布之日起,即2016年9月29日,产妇可享受的产假天数为98+80=178天,剖腹产产假时间为208天,目前2024年广东市尚未出台更新的产假天数规定。
产假因分娩过程不同而不同,具体规定如下:
I. 产假
1. 顺产:98 天。
2. 难产(剖腹产、三度会阴破裂): 增加 30 天。
3. 顺产、产钳助产、臀位牵引助产:增加 15 天;以及
4. 4. 多胞胎: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;以及
5. 怀孕 2 个月以下流产:15 天;以及
6. 怀孕 2 个月以上 4 个月以下流产:30 天。
7. 怀孕 4 个月至不足 7 个月流产:45 天。

8. 怀孕 7 个月后死产或早产不能存活:75 天。
注:参保人员因分娩死亡的,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分娩前 15 天和分娩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。
II. 计划生育手术假
1. 取出宫内节育器:2 天。
2. 放置宫内节育器: 3 天;以及
3. 输卵管结扎: 30 天;以及
4. 输精管结扎术:10 天。
5. 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术:14 天;以及
6. 同时进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,假期合并计算。
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
1. 女方奖励假:80 天;
2. 男方陪产假:15 天。
实施产假的法律依据
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》第十一条,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条。
1.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。
2. 2.难产的,增加产假30天。
3. 3. 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 15 天。